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并且将实行状况准时公告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察,并在收到需要复议建议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不是变更的决定,公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