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那样要约能否随便撤销呢?撤销要约是不是要赔偿呢?律图记者为大伙整理了要约撤销的有关法律常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1、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
当要约中存在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时,不能撤销要约。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不一样的方法作出。
1、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
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舍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法比较多样。比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需要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是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判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下列情形都可以觉得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维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回话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这是最直接和最了解的方法的一个有效的声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假如受要约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未作回话,要约自动失效。
2、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任行事
此种情形指受要约人的信任要约不会被撤销,该信任源自两方面:一方面为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二者存在商业上的往来,因而对双方知道一些等情形,因此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并且依靠此进行行事;其次来自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某些要约需要在承诺前进行广泛的、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
一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任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只须这类行为在有关的买卖范围中被视为是正常的,就应该视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作了筹备工作,则该要约不能撤销。
比如,甲乙二人协商投资某地产项目,甲向乙发出一份承包要约,乙遂参与了地皮投标。投中后,甲却要撤销该要约,那样就需要承担受要约人乙所遭受的损失。
实践中,要约的随便撤销常常致使要约人的随便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因此,要约人在同意要约时务必要小心对待,如有不解,请准时咨询有关律师,以防止非必须的纠纷。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能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筹备工作。